黎明前 图文无关 来自网络 文:付松(“追月数星”主理人) 在与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三年后,在河南平顶山某公司实习的程某某,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,后被逮捕。 这次性关系发生时,程某某是许昌市某职业学院的一名大学生。与他发生性关系的,被指系未成年女子D某某。 “程某某自始至终都否认与D某某发生过性关系。”程某某的家属称,当时程某某确与一卖淫组织有过联系,但他并不认识本案中的D某某。 程某某本人向调查人员提出,应查清他是否被陷害、诬告。其辩护人亦指出,本案目前证据,存在被指证、诱证情形,不足以支撑强奸罪事实。 大学生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三年后,因涉嫌强奸罪被捕 今年5月,在河南平顶山某公司实习的程某某,被河南许昌襄城警方喊去问话,后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,后被逮捕。 家属称,程某某被指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间,与一名未成年女子D某某发生了性关系。当时程某某是一名大学生,在许昌市某职业学院电气自动化专业学习。 程某某承认,这期间确实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,但对方并非一名未成年人,而他根本不认识D某某。 熟悉本案的当地人士透露,程某某涉嫌强奸一案,由襄城县警方“在工作中发现”。今年5月11日,程某某接到警方电话后,到襄城县公安局接受讯问,次日,警方对程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立案。 家属称,此前,程某某被指在2023年11月10日向“Y妹妹”微信转款500元、800元、1000元不等,并与与D某某在许昌一个小区发生了性关系。案件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阶段,经进一步核查,2023年11月10日去许昌小区与程某某发生关系的是胡某美,而不是D某某,D某某又改口指认2024年5月24日与程某某发生性关系。 “Y妹妹”微信号的使用者为D某某,D某某通过其母亲的身份信息,注册了该微信号。 据家属转述,程某某本人告诉警方,他在当地KTV找陪酒公主,加了“Y妹妹”微信号。对上述转账记录,程某某解释,其中部分费用系支付的“陪酒钱”。其他费用,则是支付给卖淫组织的组织者。 证据显示,D某某当时确实是一名未成年人,但同时也是当地某卖淫团伙的骨干。在相关材料中,D某某等女生描述她们所提供的服务为“出高台”,D某某既自己“出高台”,也逼迫其他未成年人“出高台”。因担心被客人拒绝,这些“出高台”的女生化浓妆,被要求“钱不能往自己的口袋装”,上门服务时,她们打扮成熟、化浓妆,并统一口径谎报自己的年龄。 “虎某、杨某某、崔某某姐弟先后组织了这些未成年人,通过交友app等方式揽客,组织者和‘出高台者’存在微信、支付宝账户混用的情形”当地人士透露。 D某某承认,她会直接收取其服务对象的钱款,但当团伙组织者的微信收款码限额时,会用她的微信号二维码拿来收款。她的微信号也收取过其他女生的服务款项。 辩护人认为证据没有排他性,检方拒绝辩护人调卷申请 笔者掌握的证据显示,当地有两名医生,因与该团伙中的未成年女子发生性关系,于2025年因强奸罪获刑。 这两名前医生是H某某、孙某某。二人称,与他们见面的女生,无论是穿衣打扮还是行为举止,都显得成熟老练,感觉是“从事这个行业”很长时间。D某某本人也承认,她骗客人称她已经19岁,平日化浓妆,穿着性感,以吸引回头客。 程某某案目前处于检方审查起诉阶段。辩护人指出,经查阅本案卷宗发现,D某某同时系卖淫组织者,其手下控制多名失足女。据此,与程某某发生关系的,很可能并非D某某本人,而系D某某组织下的其他失足女。 今年8月,辩护人向当地检察院提交了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》指出:被害人D某某在询问笔录、辨认笔录中,没有自由陈述出程某某身体特征、行为特征,以及与性侵害事实相关的环境特征等特殊性、非经历不可知的细节。 熟悉本案的人士介绍,因距离案发时间久远,原始现场已经灭失,技术人员曾于今年5月对案发房间进行现场勘查。为确认性关系所发生的地点,警方曾带D某某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。 相关证据称:D某某因“时间长,不清楚事发小区的具体位置”,后在侦查员带领下到警方查证的许昌市某小区。进入小区后D某某辨认附近的环境,称该小区就是与程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小区,后D某某在侦查员带领下来到查证的某单元某房,在对房屋环境进行辨认后,确认该房间确为与程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房间。 家属和辩护人对该辨认活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存疑,指出:该辨认系在侦查员带领、引导下完成,将“单独指认”“带领指认”取代“混杂辨认”,具有高度的诱导性和暗示性,违反了辨认程序的基本规则。 为查清本案更多事实,10月19日,辩护人向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《调取卷宗材料申请书》,申请调阅H某某涉嫌强奸案等卷宗。 10月23日,检方回复辩护人,相关案件是独立案件,是程某某案办案线索来源,其全部卷宗不属于本案阅卷、调取范围。如后续诉讼中辩护人提出具体、明确的未移送材料线索,可另行书面申请。 10月26日,另一辩护人依据侦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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